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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诈骗罪)在二审中,上诉人家属积极配合律师赔偿受害人损失,取得谅解——最终上诉成功,减轻量刑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0-03-27 08:53)    点击:491

(诈骗罪)在二审中,上诉人家属积极配合律师赔偿受害人损失,取得谅解——最终上诉成功,减轻量刑

发布者:钟磊律师 时间:2020年01月21日 2404人看过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件事实

原审法院判决认定,被告人林某1、唐某等人预谋实施诈骗并分工合作。“哥弟”等人利用被告人林某1提供的订购飞机票人员基本信息,通过手机短信与被害人金某取得联系,虚构金某所预定航班发生故障,需拨打客服电话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的事实,金某随即拨打400客服电话,“哥弟”等人谎称系天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,骗取金某312266.02元。之后,被告人唐某、陈某等人将所骗款项套现并部分转账至被告人林某2事先准备的多个银行账户内,被告人林某2等人将上述款项取现。被告人林某1、唐某、陈某、林某2被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被告人林某1、唐某、陈某退赔被害人金某部分损失。

二、诉讼经过及结果

(一)诉讼经过

一审宣判后,原审被告人林某2以量刑过重,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。

林某1的辩护人辩称,上诉人林某1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其家属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。

(二)法院认为

本院认为,鉴于二审审理期间,上诉人林某1、林某2的家属,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,可酌情对上诉人林某1、林某2予以从宽处罚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

(三)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(原审被告人)林某1、林某2的量刑及第二项。

二、维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唐某、陈某的量刑及罚金。即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;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;

三、维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三项,即案缴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。

4、上诉人林某1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;上诉人林某2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。

三、律师观点

律师在接受委托后,律师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,包括了解、确认案件诉讼进程、当事人被抓获、拘留的时间节点,当事人已经给办案机关供述的次数、供述内容;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与讲解,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。

在接下来的时间,为进一步了解案情,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,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,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,并积极抚慰当事人,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。根据案件进程,多次奔赴此案所涉侦查机关、控诉机关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卷材料,积极收集有利证据,经过几番了解后,律师就此案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,并就可能运用到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整。

在二审中,作为上诉人林某1、林某2的家属和法院以及被害人之间的一个桥梁,律师出面和被害人进行协商,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。分析案件,针对二审法院可能改判的地方,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。查询案例,查询法律法规,对风险点进行法理学分析,然后出具具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。最终在二审中撤销了一审中对上诉人林某1、林某2的量刑,进行改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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