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人不久前肇事,剐蹭到一辆电动车,对方现在已经出院(连皮外伤都没有,费用大约6000左右,我垫付了4000);
交警也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,判我全责,但家属坚决要求现金赔偿,否则不解决;
我的车辆时有足额的保险的(全险);
我现在想提车,交警要求我交一万保证金,否则不放行。依据是《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》第四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、事故车辆所有人提供有效担保;不能提供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放行有关的事故车辆。
我想问交警的做法是否合理?我的车辆保险是否能成为“有效担保”?如果是“有效担保”,但交警不放车的话,我该如金额处理此种情况(投诉?行政复议?) |